【發布時間 :2023-05-16】 【閱讀次數:】 【打印】 【關閉】
步驟 |
工作程序 |
工作內容 |
工作要點 |
第 一 步 |
采購需求調查(如有) |
適用范圍 |
1.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 3.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 4.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注:可不再開展調查情形 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過需求調查; 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調查內容。 |
調查內容 |
1.了解相關產業發展情況; 2.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 3.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 4.其他相關情況。 |
||
調查對象 |
一般不少于3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 |
||
調查參與方 |
1.采購人自行組織; 2.委托采購代理機構; 3.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 |
||
調查方式 |
1.咨詢; 2.問卷調查; 3.論證。 |
||
第 二 步 |
采購需求審查 |
審查分類 |
一般性審查: 1.是否符合預算、資產、財務等管理制度規定; 2.采購方式、評審規則、合同類型、定價方式的選擇是否說明適用理由; 3.屬于按規定需要報相關監管部門批準、核準的事項,是否作出相關安排; 4.采購實施計劃是否完整。
|
重點性審查: 1. 非歧視性審查; 2. 競爭性審查; 3. 采購政策審查; 4. 履約風險審查; 5. 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注:屬于第一步中調查范圍的應開展重點性審查。 |
|||
工作機制 |
1.成員應當包括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 2.相關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根據實際情況)。
注:參與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專家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審查。 |
||
資料歸集 |
調查、確定、編制、審查等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 |
||
第 三 步 |
采購實施計劃 |
基本定義 |
圍繞實現采購需求,對合同的訂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
主要內容 |
合同訂立安排 1. 采購項目預(概)算; 2. 最高限價開展采購活動的時間安排; 3. 采購組織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 4. 采購包劃分與合同分包; 5. 供應商資格條件; 6. 采購方式; 7. 競爭范圍和評審規則; 8. 其他內容。 |
||
合同管理安排 1.合同類型定價方式; 2.合同文本的主要條款; 3.履約驗收方案; 4.風險管控措施; 5.其他內容。 |
|||
基本要素 |
1. 落實政府采購政策; 2. 合理安排采購實施時間; 3. 確定采購代理機構; 4. 明確采購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5. 確定供應商資格條件; 6. 選擇采購方式、評審方法和定價方式; 7. 確定合同文本; 8. 明確履約驗收方案; 9. 研究風險處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
1、采購禁用事項清單
序號 |
禁用內容 |
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
1 |
設置企業法人,將事業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排除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 |
2 |
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國有、獨資、合資、合作等)、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3 |
將投標人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
4 |
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
5 |
以制造廠家的條件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資格條件(除采購項目所涉行業有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外)。 |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的若干意見》(川財采〔2013〕66號)。 |
6 |
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和獎勵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以特定部門、系統、項目的業績,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的若干規定》(川府發〔2018〕14號)第三條。 |
7 |
將行業協會、商會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入圍目錄名單作為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的若干規定》(川府發〔2018〕14號)第三條。 |
8 |
設置的資質條件、技術條款、評分因素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或者資質要求過高、過低明顯不合理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9 |
將國家、地方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規范性文件中未強制使用的資質、資格、認證作為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 |
10 |
將國務院已經發文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資質、認證作為資格條件和評分標準。 |
《國務院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事項目錄》。 |
11 |
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以滿足具體的幾家供應商參與作為衡量資格條件設置合法的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的若干意見》(川財采〔2013〕66號)。 |
12 |
采購人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要求供應商提供旅游、住宿,前往廠家所在地接受培訓、報銷培訓費等。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條。 |
13 |
售后服務要求與采購項目無關或超出服務范圍的,售后服務要求明顯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廠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14 |
未經財政部門批準要求原裝進口產品的;或者經財政部門批準同意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在采購中排斥或者歧視國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排斥或者歧視國貨成為中標、成交產品,將只有進口產品能夠滿足的事項作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在技術參數、性能指標中標明“進口產品”、“原裝進口產品”等要求,完全或者大部分以進口產品的參數指標作為采購項目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要求,將進口產品作為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中的加分事項,將進口產品作為優先中標、成交的理由。 |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的若干意見》(川財采〔2013〕66號)。 |
15 |
要求供應商在投標前或者中標后按照一定的價格比例繳納風險保證金或者其他類似性質的保證金。 |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第三條;《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的若干意見》(川財采〔2013〕66號)。 |
16 |
要求提供指定檢測機構、指定檢測日期的檢測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17 |
在評分辦法中設定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 |
18 |
將招標文件技術參數、性能指標商務、服務等要求中未明確的事和供應商資格條件作為評分因素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的若干意見》(川財采〔2013〕66號)。 |
19 |
評審因素未與技術、服務、商務求相對應;使用“優良中差”、“合理”、“可行性”等沒有明確評判標準的表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
2、采購方式選擇要點、采用標準、周期
公開招標 |
|
1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在4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
2 |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如通用設備、物業管理等。)以及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無特殊情況應當選擇公開招標。 |
3 |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如大型裝備、咨詢服務等。 |
4 |
其它情形:1)項目預算并不是確定采購方式的唯一標準,對于預算金額較大,但數量較少,屬于標準產品,規格、標準統一,價格變化幅度不大的不適宜公開招標;2)項目方案不明確,技術比較復雜,沒有辦法計算出準確的價格,不適宜公開招標;預算金額不大,但技術含量高,涉及內容多,價格變化幅度大,具備公開招標的條件,應采取公開招標采購方式。3)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門申請批準。4)采購人不得將應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5)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有限范圍內競爭或者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
周期: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時間不得少于20天。 |
|
競爭性談判 |
|
1 |
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
2 |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
3 |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如大型裝備、咨詢服務等。 |
4 |
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注:本項情形應當是指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 |
5 |
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注:本項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
6 |
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 |
7 |
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如首購訂購、設計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
周期:談判信息公告發布之日起至首次響應截止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
|
競爭性磋商 |
|
1 |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
2 |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
3 |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如大型裝備、咨詢服務等。 |
4 |
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
5 |
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
6 |
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 |
7 |
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如首購訂購、設計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
周期: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
|
詢價 |
|
1 |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如通用設備、物業管理等)、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 |
周期:詢價信息公告之日起至響應截止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
|
單一來源采購 |
|
1 |
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注:本項情形指因貨物或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
2 |
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
3 |
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
注: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也可以使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
|
周期:采購信息公告之日起至響應截止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
邀請招標 |
|
1 |
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
2 |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
3、資格條件設置注意事項
一般資格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
||
1 |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
限制性條款,各方交易主體必須遵照執行。 |
2 |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
|
4 |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
5 |
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
|
特定資格條款(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設置特定資格要求) |
||
1 |
應當結合具體的政府采購項目確定,不得設置與本采購項目沒有直接聯系的資格條件。 |
|
2 |
除本采購項目所涉及行業有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外,不得以制造商家的條件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資格條件。 |
|
3 |
不得以滿足具體的幾家供應商參與作為衡量資格條件設置合法的標準。 |
|
4 |
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作為資格條件。 |
|
5 |
不得將只有進口產品能夠滿足的事項作為資格條件。 |
|
6 |
設置的資格條件,不得作為或者變相作為評分因素。 |
|
7 |
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 |
|
8 |
不得將國務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業協會的資質認證,政府部門已經禁止或者停止進行的稱號、排序、獎項等內容,作為資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審查事項。 |
|
9 |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若干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8〕14號精神采購人應盡量精簡供應商提供其證明材料的要求,供應商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重大違法行為記錄、良好商業信譽、重大信用信息記錄等,能夠通過部門信息共享、供應商書面承諾、信用記錄查詢及社會監督等方式查驗的,可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證明,禁止要求供應商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提供證照原件。 |
|
注:若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則需體現落實政府采購政策資格條款。 |
4、技術需求設置注意事項
序號 |
注意事項 |
1 |
除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明確規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等。 |
2 |
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要求,不得以供應商產品獨一無二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作為實質性響應內容,不得通過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設置逐項排斥供應商公平參與競爭,不得照搬照抄個別供應商產品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 |
3 |
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采購進口產品的,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視國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在技術參數、性能指標中標明“進口產品”、“原裝進口產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進口產品的參數指標作為采購項目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要求。 |
4 |
購買需要軟件才能正常運轉的硬件,必須同時購買正版軟件。 |
5 |
技術參數中不得包含資格性條件。 |
6 |
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
7 |
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
8 |
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
9 |
不得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
10 |
設置其它不合理條款,影響采購活動公平競爭的情形。 |
11 |
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
5、樣品要求設置注意事項
一般情況 |
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 |
特殊情況 |
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
樣品評審 |
樣品采用現場盲樣方式進行評審,待其他評審因素匯總后再由采購人監督代表交由評審小組進行匯總排序。 |
樣品的退還 |
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應于當日起自行保管,未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的樣品,采購人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標(成交)供應商同意后自行處理;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的樣品,采購人應當自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依據。 |
6、綜合評分明細表填寫注意事項
序號 |
評審因素 |
1 |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業績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問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
2 |
確定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應當與采購項目有直接聯系,無直接聯系的事項不得作為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對于技術參數、性能指標、商務、服務等要求中未明確的事項,不得作為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
3 |
價格分值。按財政部87號令要求貨物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
4 |
政務信息系統采購分值。根據財庫〔2017〕210號《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政務信息系統采購貨物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30%;采購服務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10%。無法確定項目屬于貨物或服務的,由采購人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項目屬性。 |
5 |
綜合評分法價格分值比重。根據財庫〔2014〕214號《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 |
6 |
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
7、節能環保標志產品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序號 |
政策名稱 |
文號 |
1 |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 |
財庫〔2019〕9號 |
2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參與實施政府采購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機構名錄的公告》 |
2019年第16號 |
3 |
《關于印發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 |
財庫〔2019〕18號 |
4 |
《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 |
財庫〔2019〕19號 |
8、信息安全產品強制性認證目錄
產品類別 |
產品名稱 |
產品的定義和適用范圍 |
1.邊界安全
|
1)防火墻
|
防火墻產品是指一個或一組在不同安全策略的網絡或安全域之間實施網絡訪問控制的系統。 適用的產品范圍為:①以防火墻功能為主體的軟件或軟硬件組合;②其它網絡產品中的防火墻模塊;不適用個人防火墻產品。 |
2)網絡安全隔離卡與線路選擇器 |
網絡安全隔離卡是指安裝在計算機內部,能夠使連接該計算機的多個獨立的網絡之間仍然保持物理隔離的設備。安全隔離線路選擇器是與配套的安全隔離卡一起使用,適用于單網布線環境下,使同一計算機能夠訪問多個獨立的網絡,并且各網絡仍然保持物理隔離的設備。 適用的產品范圍為:①安全隔離計算機;②安全隔離卡;③安全隔離線路選擇器。 |
|
3)安全隔離與信息交換產品 |
安全隔離與信息交換產品是指能夠保證不同網絡之間在網絡協議終止的基礎上,通過安全通道在實現網絡隔離的同時進行安全數據交換的軟硬件組合。 適用的產品范圍為:①安全隔離與信息交換產品; ②安全隔離與文件單向傳輸產品。 |
|
2.通訊安全 |
4)安全路由器 |
安全路由器是指為保障所傳輸數據完整性、機密性、可用性,應用于重要信息系統的,具備IKE密鑰協商4)安全路由能力,端口IPSec硬件線速加密能力的路由器。 適用的產品范圍分:集成了IPSec/SSL,以及防火墻、入侵檢測、安全審計等一種或多種安全模塊的路由器,僅接入公用電信網的路由器除外。 |
3.身份鑒別與訪問控制 |
5)智能卡COS |
智能卡芯片操作系統(COS-Chip Operating System)是指在智能卡芯片中存儲和運行的、以保護存儲在非易失性存儲器中的應用數據或程序的機密性和完整性、控制智能卡芯片與外界信息交換為目的的嵌入式軟件。 適用的產品范圍為:①采用接觸或/和非接觸工作方式的智能卡的COS;②其它被集成或內置了的COS。 |
4.數據安全 |
6)數據備份與恢復產品 |
數據備份與恢復產品是指實現和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備份和恢復過程的軟件。 適用的產品范圍為:獨立的數據備份與恢復管理軟件 產品,不包括數據復制產品和持續數據保護產品。 |
5.基礎平臺 |
7)安全操作系統 |
安全操作系統是指從系統設計、實現、使用和管理等各個階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統安全策略,并實現了GB17859-1999《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劃分準則》所確定的安全等級三級(含)以上的操作系統。 適用的產品范圍為:①獨立的安全操作系統軟件產品;②集成或內置了安全操作系統的產品。 |
8)安全數據庫系統 |
安全數據庫系統是指從系統設計、實現、使用和管理等各個階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統安全策略,并實現安全數據GB17859-1999《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劃分準則》所確定的安全等級三級(含)以上的數據庫系統。 適用的產品范圍為:①獨立的安全數據庫系統軟件產品;②集成或內置了安全數據庫系統的產品。 |
|
6.內容安 |
9)反垃圾郵件產品 |
反垃圾郵件產品是指對按照電子郵件標準協議實現的電子郵件系統中傳遞的垃圾郵件進行識別、過濾的軟件或軟硬件組合。 適用的產品范圍為:①透明的反垃圾郵件網關;②基于轉發的反垃圾郵件系統;③與郵件服務器一體的反垃圾郵件的郵件服務器;④安裝于有郵件服務器上反垃圾郵件軟件。 |
7.評估審計與監控 |
10)入侵檢測系統(IDS) |
入侵檢測系統指通過對計算機網絡或計算機系統中的若干關鍵點收集信息并對其進行分析,發現違反安全系統策略的行為和被攻擊跡象的軟件或軟硬件組合。 適用的產品范圍為:①網絡型入侵檢測系統;②主機型入侵檢測系統。 |
11)網絡脆弱性掃描產品 |
網絡脆弱掃描產品指利用掃描手段檢測目標網絡系性掃描產統中可能被入侵者利用的脆弱性的軟件或軟硬件組合。 適用的產品范圍為:網絡型脆弱性掃描產品;不適用:主機型脆弱性掃描產品;數據庫的脆弱性掃描產品;WEB應用的脆弱性掃描產品。 |
|
12)安全審計 |
安全審計產品指能夠對網絡應用行為或信息系統的各種日志實行采集、分析,形成審計記錄的軟件或軟硬件組合。 適用的產品范圍為:將主機、服務器、網絡、數據庫及其它應用系統等一類或多類作為審計對象的產品。 |
|
8.應用安全 |
13)網站恢復產品 |
網站恢復產品是對受保護的靜態網頁文件、動態腳本文件及目錄的未授權更改及時地進行自動恢復的軟件或軟硬件組合。 適用的產品范圍為:針對靜態網頁文件、動態腳本文件及目錄進行自動恢復的產品。 |
9、四川省政府采購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相關政策
序號 |
政策名稱 |
文號 |
1 |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
財庫〔2020〕46號 |
2 |
《四川省政府采購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品目指導目錄(2023年版)》 |
川財采〔2023〕4號 |
3 |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
4 |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 |
財庫〔2022〕19號 |
10、部分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資質表
序號 |
行業資質 |
取消時間 |
相關依據 |
1 |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 |
2014年1月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同時還取消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員資質評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工信部信軟函〔2018〕507號)“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已于2014年由國務院明令取消,任何組織和機構不得繼續實施。存在上述問題的應立即糾正,確保國務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實到位。 |
2 |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 |
2017年3月 |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刪除《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城〔2017〕27號)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 |
3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
2021年7月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甲級資質認定”,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乙級資質認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標〔2021〕2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停止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按照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開展業務,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不得要求企業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明。 |
4 |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
2018年7月 |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取消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經營許可”修改為“經營備案”。 |
5 |
工程咨詢單位 |
2017年9月 |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 《發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對工程咨詢單位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制度。 |
6 |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
2017年1月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房〔2017〕75號)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將原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作為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條件。 |
7 |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 |
2013年5月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取消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
8 |
燃氣器具生產許可證 |
2018年9月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規定:取消燃氣器具、制冷設備、空氣壓縮機等14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
9 |
環境影響評價資質 |
2018年12月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 |
10 |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 |
2016年2月 |
《關于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0號)取消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取消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
11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
2019年5月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通知,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取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制度,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于認真貫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的通知,各地消防救援機構不得再實施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也不得變相設置從業限制、準入限制。 |
12 |
保安培訓許可證 |
2021年7月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明確,取消“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改為備案管理 |
13 |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 |
2021年7月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甲、乙、丙級資質認定”,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工程監理企業相應資質即可開展人民防空工程監理。 |
14 |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 |
2021年7月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認定”,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人防工程專業資質即可開展人民防空工程設計。 |
15 |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
2015年2月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端哭k公廳關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 |
16 |
地質勘查資質 |
2017年9月 |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秶临Y源部關于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公告》(2017年第32號)不再受理地質勘查資質新設、延續、變更、補證等申請和開展審批工作,也不得以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等方式搞變相審批。 |
17 |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 |
2017年9月 |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 《中國地震局關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審批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公告》(中國地震局公告第29號) 各級地震部門、工程建設單位或其他委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作為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條件。 |
18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 |
2014年10月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端哭k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辦資源[2014]188號)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不再作為行政許可管理。 |
19 |
防雷單位資質 |
2016年6月 |
《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清理規范防雷單位資質許可。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
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模板)
溫馨提示:在編制采購需求過程中,建議采購人按照政府采購項目需求模板完成后再在采購平臺上傳,其中藍色部分為采購人可填寫或修改內容,黑色部分不能修改。采購人在平臺逐項錄入采購需求信息,錄入后的部分內容會自動導入至采購文件中,其中一部分可修改,一部分則生成原始信息不能修改的。為確保項目信息的準確性、一致性,采購人在完成采購需求過程中一定審慎完成采購需求各項內容。
采購人:
所屬年度:
編制單位:
編制時間:
一、項目總體情況
(一)項目名稱:采購人名稱+項目名稱+采購方式+政府采購項目
【示例:四川省XX廳辦公家具公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
(二)項目所屬年度:
(三)項目所屬分類: □貨物□服務□工程
(四)預算金額(元): 元 ,大寫(人民幣):
最高限價(元): 元 ,大寫(人民幣):
(五)項目概況:
(六)本項目是否有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是□否
(若選是,請填寫被調查供應商信息)
供應商名稱:
供應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項目需求調查情況
依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規定,本項目□需要□不需要需求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本項目屬于以下應當展開需求的情形:
£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本項目屬于以下可以不再重復開展需求調查的情形
£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采購人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過需求調查的;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辦法規定的需求調查內容的。
(一)需求調查方式
£咨詢、£論證、£問卷調查
(二)需求調查對象
單位名稱:
(三)需求調查結果
1.相關產業發展情況
2.市場供給情況
3.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情況
XXX項目,成交金額XXX元;
XXX項目,成交金額XXX元;
XXX項目,成交金額XXX元。
4.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情況
5.其他相關情況
三、項目采購實施計劃
(一)采購組織形式:政府集中采購
(二)采購方式:□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邀請招標
注:采購人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采購方式:
1.公開招標: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在4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2.競爭性談判: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3.詢價采購: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
4.競爭性磋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
5.單一來源方式: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6. 邀請招標: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三)本項目是否單位自行組織采購:否
(四)采購包劃分:□不分包采購□分包采購
合同定價方式:□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其它
采購品目:
1.是否節能:□是□否(若選否,請填寫原因:)
注:可參照《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
2.是否環保:□是□否(若選否,請填寫原因:)
注:可參照《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
3.是否允許進口:□是□否(若選是,請按照《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執行。)注: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
4.所屬行業:□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R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業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涉及多個標的的,應逐一明確多個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
注:1.可參照《財庫〔2020〕46號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四川省政府采購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品目指導目錄》《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3.在采購貨物中,采購標的所屬行業基本上都是制造業,也就是300號文里面的“工業”。
5.是否屬于核心產品:□是□否
若選是,請填寫核心產品:
注: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6.功能和質量要求:
注: 第(四)部分采購包劃分項下內容采購人填寫并提交后會自動導入采購文件對應模塊中且不能進行變更,采購人在填寫此板塊的時候請審慎。
(五)執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
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注:監獄企業和殘疾人福利單位視同小微企業。此項會根據采購品目選擇項自動生成,采購人無需填寫。
(六)是否采購環境標識產品:
注:此項會根據采購品目選擇項自動生成,采購人無需填寫。
(七)是否采購節能產品:
注:此項會根據采購品目選擇項自動生成,采購人無需填寫。
(八)項目的采購標的是否包含進口產品:
注:此項會根據采購品目選擇項自動生成,采購人無需填寫。
(九)采購標的是否屬于政府購買服務:□是□否
(十)是否屬于政務信息系統項目:□是□否
(十一)是否屬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是□否
(十二)是否屬于PPP項目:□是□否
(十三)是否屬于一簽多年項目:□是□否
四、項目需求及分包情況、采購標的
(一)分包名稱:合同包一
1.執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
1) □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規定,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 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2)面向的企業規模: □中小企業□小微企業
3)預留形式:□設置專門采購包預留□以聯合體形式參加□要求合同分包
4)預留比例:
注: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1.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預留比列為100%,并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2.超過 200 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 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 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 60%。
2.預算金額(元): ,大寫(人民幣):
最高限價(元): ,大寫(人民幣):
3.評審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
注:僅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競爭性磋商使用綜合評標法,其它采購方式均采用最低價評標法。
4.定價方式:
注:此項在此位置不用填寫,采購人在填寫項目采購實施計劃后自動導入。
5.是否支持聯合體投標:□是□否
6.是否允許合同分包選項:□是□否
提示:是否允許投標人將項目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7.擬采購標的的技術要求(采購人自行填寫,多包采購的請自行增添表格)
1 |
采購品目 |
|
標的名稱 |
|
數量 |
|
單位 |
|
|
合計金額(元) |
|
單價(元) |
|
|
是否采購節能產品 |
|
未采購節能產品原因 |
|
|
是否采購環保產品 |
|
未采購環保產品原因 |
|
|
是否采購進口產品 |
|
標的物所屬行業 |
|
8.供應商一般資格要求(僅供參考,不限于以下內容)(采購人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自行設置,需分包設置資格條件的請自行添置并注明項目包)
序號 |
資格要求名稱 |
資格要求詳細說明 |
1 |
供應商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
供應商需在項目電子化交易系統中按要求填寫《響應函》完成承諾并進行電子簽章。 |
2 |
供應商應提供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證明材料; |
供應商需在項目電子化交易系統中按要求上傳相應證明文件并進行電子簽章。 |
3 |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為本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
供應商需在項目電子化交易系統中按要求填寫《響應函》完成承諾并進行電子簽章。 |
|
|
|
落實政府采購政策資格審查(僅供參考,不限于以下內容)
序號 |
資格審查要求概況 |
資格要求詳細說明 |
1 |
本采購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
供應商需在項目電子化交易系統中按要求填寫《申明函》或者《監獄企業證明文件》或者《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申明函》并進行電子簽章。 |
2 |
強制采購節能產品為: |
供應商應當按照第六章強制、優先采購產品承諾函格式進行承諾 |
3 |
信息安全產品是: |
供應商應當提供由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按國家標準認證頒發的有效認證證書和銷售許可證 |
注:采購人根據項目自行添加。1.涉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請完善第1項,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項目請刪除。2.強制采購節能產品、信息安全產品的請完成第2、3項,若無,請刪除。2023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關于調整信息安全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要求的公告》(原國家質檢總局、財政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年第33號)和《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質檢總局 認監委關于信息安全產品實施政府采購的通知》(財庫〔2010〕48號)
9.供應商特殊資格要求
序號 |
資格要求名稱 |
資格要求詳細說明 |
1 |
|
|
2 |
|
|
注:1.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2.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3.參考:《關于印發政府采購文件典型問題清單的通知》川財采〔2022〕90號,《政府采購需求注意事項一次性告知書》《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
10.評標方法及標準,技術要求與標準
1)評標方法及標準
評審因素:□詳細評審□價格扣除□價格分
價格扣除比列:(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項目進行填寫)
注:可多選,價格扣除只針對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及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的項目。1.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財采[2022]78號,貨物服務采購項目給予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優惠比列為10%—20%。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向小微企業分包的,評審優惠幅度比列為4%—6%。政府采購工程的價格評審優惠按照財庫〔2020〕4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2.對于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應當對小微企業報價給予 6%—10%(工程項目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3.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對于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 30%以上的,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 2%-3%(工程項目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
評審條款(僅供參考,不限于以下內容):
序號 |
評審因素 |
是否客觀分 |
評分分值 |
評審標準 |
1 |
報價 |
□是□否 |
|
以本次有效的最低投標報價為基準價,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100 |
2 |
商務 |
□是□否 |
|
完全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沒有負偏離得XX分。優于招標文件要求的,一項加XX分,最多加XX分。與招標文件要求有非實質性負偏離的,一項扣XX分,最多扣XX分。 |
3 |
技術 |
□是□否 |
|
完全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得XX分。優于招標文件要求的,每一項加XX分,最多加XX分。與招標文件要求有非實質性負偏離的,一項扣XX分,最多扣XX分。
|
4 |
服務 |
□是□否 |
|
完全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得XX分。優于招標文件要求的,每一項加XX分,最多加XX分。與招標文件要求有非實質性負偏離的,一項扣XX分,最多扣XX分。
|
5 |
節能、環保 |
□是□否 |
|
投標產品認定為節能產品的得xx分;認定為環環保產品的得xx分;同時既是環保又是節能產品的得xx分。(強制節能產品除外) |
6 |
履約能力 |
□是□否 |
|
1、履約能力是指能夠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履約的能力,主要包括生產能力、交貨能力、服務能力等。具體評分標準由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具體情況確定和細化,但不得以供應商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 2、納入本采購文件投標人和服務(相關產品)的資格、資質性及其他類似效力要求不得作為履約能力評分事項。 3.投標人履約能力的認定應當根據投標人自己提供的真實、客觀的證明材料作為依據進行評判,不能僅憑投標人的主管陳述判斷。 |
注:
1.僅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使用綜合評標法,相關內容不限于以上。
2.綜合評分總分為100分;
3.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業績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4.確定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應當與采購項目有直接聯系,無直接聯系的事項不得作為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對于技術參數、性能指標、商務、服務等要求中未明確的事項,不得作為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5.按財政部87號令要求貨物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6.根據財庫(2017)210號《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政務信息系統采購貨物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30%;采購服務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10%。無法確定項目屬于貨物或服務的,由采購人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項目屬性。
7.若不是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將進行價格扣除,扣除比列按照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財采[2022]78號,貨物服務采購項目給予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優惠比列為10%—20%。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向小微企業分包的,評審優惠幅度比列為4%—6%。政府采購工程的價格評審優惠按照財庫〔2020〕4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8.參考:《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政府采購文件典型問題清單的通知》《政府采購需求注意事項一次性告知書》等。
2)技術要求與標準:
參數性質:□無標識□星號標識□三角識
注:帶“★”的參數需求為實質性要求,供應商必須響應并滿足的參數需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實際需求合理設定,并明確具體要求。帶“▲”號條款為允許負偏離的參數需求,若未響應或者不滿足,將在綜合評審中予以扣分處理。)
技術參數及性能指標:
序號 |
名稱 |
詳細要求 |
數量 |
備注 |
1 |
|
|
|
|
2 |
|
|
|
|
3 |
|
|
|
|
|
|
|
|
|
11.合同管理安排
1)合同類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委托合同□物業管理合同□其它合同
注:政府采購中,采購人與招標單位之間的合同為買賣合同。
2)合同定價方式:
注:此項在此位置不用填寫,采購人在填寫項目采購實施計劃后自動導入。
3)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日
4)合同履約地點:
5)支付方式:□一次付清□分期付款
6)履約保證金及繳納形式:
中標/成交供應商是否需要繳納履約保證金:□是□否
履約保證金繳納比例:%(履約保證金)
繳納方式:□銀行轉賬□支票/匯票/本票□保函/保險
繳納說明(僅供參考,不限于以下內容):
收款賬號: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交款時間:成交通知書發放后,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前。 履約保證金退還方式:原賬號返回。 履約保證金退還時間:項目履約驗收完成后。 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情形:成交供應商不履行與采購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將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
7)質量保證金及繳納形式:
中標/成交供應商是否需要繳納質量保證金:否
8)合同支付約定
付款條件說明:履約驗收完畢后日,支付合同總金額的 %;
9)驗收交付標準和方法:(1)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四川省地方標準規定的驗收標準。(2)驗收時如發現所交付的貨物有短裝、次品、損壞或其它不符合標準及合同規定之情形者,采購入應做出詳盡的現場記錄,或由采購人與成交人雙方簽署備忘錄,此現場記錄或備忘錄可用作補充、缺失和更換損壞部件的有效證據,由此產生的時間延誤與有關費用由成交人承擔;(3)供應商應將所提供貨物的裝箱清單、配件、隨機工具、用戶使用手冊、原廠保修卡等資料 交付給采購人:成交人不能完整交付貨物及本款規定的單證和工具的,必須負責補齊,否則視為未按合同約定交貨;(4)其他未盡事宜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的要求進行驗收。
注:僅供參考,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0)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1.本項目質保期限為年(質保期為驗收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2.供應商提供每月定期巡回保養服務。3.在質保期內,提供升級維修(包括上門服務)服務,對軟件產品生命周期內所有的重大修復、關鍵安全性升級等技術支持服務;4.如需更換零配件,成交人應保證所更換的零配件與原設備相同規格和品質,維修期間,成交人向采購人提供同等性能的替用設備;5.質保期內,供應商在接到通知后 小時內響應到場, 小時內完成維修或更換,并承擔因此產生的修理調換的配件、運輸及人工等費用;6質保期內,.同一設備、同一質量問題連續次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的,須更換新設備,并對產品質量實行“三包”服務; 7.在質保期外,為設備提供終身維修服務或升級技術支持,提供設備、零部件的更換、維修只收取成本費用,不收取人工技術費用。
注:僅供參考,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1)知識產權歸屬和處理方式: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服務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
注:僅供參考,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2)成本補償和風險分擔約定:成本補償和風險分擔約定:甲方逾期支付貨款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乙方不能交付貨物或逾期交付貨物而違約、乙方提供的貨物檢測結果認定貨物質量不符合本合規定標準,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和經濟責任。
注:僅供參考,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3)違約責任與解決爭議的方法:1.如因成交供應商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疏忽、失職、過錯等故意或者過失原因給采購人造成損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購人本身的財產損失、由此而導致的采購人對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責任等,成交供應商對此均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2.因貨物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指定的質量鑒定機構進行質量鑒定。貨物符合標準的,鑒定費由甲方承擔;貨物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鑒定費由乙方承擔。3.合同履行期間,若雙方發生爭議,可協商或由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由當事人依法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注:僅供參考,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4)合同其他條款:1.如因成交供應商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疏忽、失職、過錯等故意或者過失原因給采購人造成損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購人本身的財產損失、由此而導致的采購人對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責任等,成交供應商對此均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2.因貨物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指定的質量鑒定機構進行質量鑒定。貨物符合標準的,鑒定費由甲方承擔;貨物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鑒定費由乙方承擔。3.合同履行期間,若雙方發生爭議,可協商或由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由當事人依法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注:僅供參考,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2.履約驗收方案
1)驗收組織方式:自行驗收
注:僅供參考,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2)是否邀請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是□否
3)是否邀請專家:□是□否
4)是否邀請服務對象:□是□否
5)是否邀請第三方檢測機構:□是□否
6)履約驗收程序:一次性驗收。
注:僅供參考,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7)履約驗收時間:供應商提出驗收申請之日起 日內組織驗收。
8)驗收組織的其他事項: 。
9)技術履約驗收內容:驗收時如發現所交付的貨物有短裝、次品、損壞或其它不符合標準及本項目規定之情形者,采購人應做出詳盡的現場記錄,或由雙方簽署備忘錄,此現場記錄或備忘錄可用作補充、缺失和更換損壞部件的有效證據,由此產生的時間延誤與有關費用由供應商承擔,驗收期限相應順延。
注:僅供參考,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0)商務履約驗收內容:供應商應將所提供貨物的裝箱清單、配件、隨機工具、用戶使用手冊、原廠保修卡等資料交付給采購人;供應商不能完整交付貨物及本款規定的單證和工具的,必須負責補齊,否則視為未按合同約定交貨。
注:僅供參考,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1)履約驗收標準:其他未盡事宜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等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
注:僅供參考,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2)履約驗收其他事項: 。
五、風險控制措施和替代方案
該采購項目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本項目是否需要組織風險判斷、提出處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
六、其它補充事宜(請采購人填寫或提供掃描件,不作為需求論證內容)
1.樣品(適用于需要提供樣品的采購項目):□本項目不提供樣品□提供樣品
本項目需提供樣品:□成品□小件品名稱:。
注:根據財政部第87號令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應當自行保管、封存中標供應商提供的樣品,并作為履約驗收依據。
2. 是否組織現場考察:□是□否
是否舉行標前答疑會:□是□否
注:現場考察、標前答疑由采購人組織。
3. 是否允許投標人將項目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是□否
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原則:
?授權評審小組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由評審小組確定家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采購人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注:集中代理機構代理項目均采用評審小組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數量不應少于3家,部分項目有特殊要求可確定更多候選供應商。
4. 一招兩(三)年函(如涉及);
5. 財政批準的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申報表(如涉及);
6. 單一來源項目網站公示頁面(如涉及);
7.聯系方式
單位名稱: |
|||||
法人姓名 |
|
身份證號碼 |
|
聯系電話 |
|
經辦人姓名 |
|
身份證號碼 |
|
聯系電話 |
|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
一般性審查意見書
項目名稱:
采購單位:
預算主管部門:
審查時間:
審 查 說 明
一、采購人應當建立審查工作機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針對采購需求管理中的重點風險事項,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查。
二、一般性審查的具體采購項目范圍,由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審查應當符合《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1)22號)要求及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
四、對于審查不通過的,應當修改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內容并重新進行審查。
五、斜體字部分屬于提醒內容,編制時應刪除。
六、對不適用的內容應刪除,并調整相應序號。
一、審查項目情況
(一)審查項目名稱:
(二)審查對象:
1. 采購需求
(1)參與確定采購需求的專家、第三方機構:
(2)采購需求版次(待確定):20 年 月 (第年 版)
2. 采購實施計劃
(1)參與確定采購實施計劃的專家、第三方機構:
(2)采購實施計劃版次:20 年 月(第 版)
二、審查人員
序號 |
姓名 |
單位 |
內部機構 |
職務/職稱 |
聯系方式 |
備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應當包括本部門、本單位的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采購人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相關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的工作機制。
參與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專家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審查。
三、審查會議
1. 審查時間:
2. 審查地點:
四、審查意見
一般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內容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
審查內容 |
審查結果 |
如需開展需求調查的,是否按規定開展需求調查 |
|
采購需求是否符合預算、資產、財務等管理制度規定 |
|
對采購方式、評審規則、合同類型、定價方式的選擇是否說明適用理由 |
|
屬于按規定需要報相關監管部門批準、核準的事項,是否作出相關安排 |
|
采購實施計劃是否完整 |
|
審查結論 |
通過/不通過 |
審查意見: 示例:經審查,采購需求、采購實施計劃符合相關規定,審查通過。 示例:經審查,選擇的采購方式為競爭性磋商,但本項目不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條規定的適用情形,審查不通過, 根據相關規定修改后,再重新進行審查。 |
審查結果為“通過”“不通過”,則審查結果為“不通過”,還需要說明具體原因
審查結果全部為“通過”的,則審查結論為“通過”。審查結果有一項為“不通過”的,則審查結論“不通過。
審查人員(簽字):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
重 點 審 查 意 見 書
項目名稱:
采購單位:
審查時間:
審 查 說 明
一、采購人應當建立審查工作機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針對采購需求管理中的重點風險事項,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查。
二、重點審查應在一般性審查通過的基礎上再進行。
三、主管預算單位可以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確定由主管預算單位統一組織重點審查的項目類別或者金額范圍。屬于《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1)22號)第十一條規定范圍的采購項目,應當開展重點審查。
四、審查應當符合《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1)22號)要求及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
五、對于審查不通過的,應當修改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內容并重新進行審查。
六、斜體字部分屬于提醒內容,編制時應刪除。
七、對不適用的內容應刪除,并調整相應序號。
一、審查項目情況
(一)審查項目名稱:
(二)審查對象:
1. 采購需求
(1)參與確定采購需求的專家、第三方機構:
(2)采購需求版次:20 年 月(第 版)
2. 采購實施計劃
(1)參與確定采購實施計劃的專家、第三方機構:
(2)采購實施計劃版次:20 年 月(第 版)
二、審查人員
序號 |
姓名 |
單位 |
內部機構 |
職務/職稱 |
聯系方式 |
備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應當包括本部門、本單位的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采購人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相關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的工作機制。
參與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專家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審查。
三、審查會議
1. 審查時間:
2. 審查地點:
四、審查意見
審查內容 |
審查結果 |
|
(一)非歧視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指向特定供應商或者特定產品)
|
資格條件設置是否合理 |
|
要求供應商提供2個同類業務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 |
|
|
技術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技術路線等 |
|
|
評審因素設置是否具有傾向性 |
|
|
將有關履約能力作為評審因素是否適當 |
|
|
(二)競爭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確保充分競爭) |
應當以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開競爭方式 |
|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
|
|
采購需求的內容是否完整、明確 |
|
|
采購需求的內容是否考慮后續采購競爭性 |
|
|
評審方式、評審因素、價格權重等評審規則是否適當 |
|
|
(三)采購政策審查 |
進口產品的采購是否必要 |
|
是否落實支持創新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
|
|
是否落實綠色發展、節能環保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
|
|
是否落實中小企業發展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
|
|
是否落實支持監獄發展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
|
|
是否落實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
|
|
(四)履約風險審查 |
合同文本是否按規定由法律顧問審定 |
|
合同文本運用是否適當 |
|
|
是否圍繞采購需求和合同履行設置權利義務 |
|
|
是否明確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要求 |
|
|
履約驗收方案是否完整、標準是否明確 |
|
|
風險處置措施和代替方案是否可行 |
|
|
(五)采購人或者主管預算單位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
應列明審查的具體內容 |
|
審查結論 |
通過/不通過 |
|
審查意見: |
示例:經審查,采購需求、采購實施計劃符合相關規定,審查通過 示例:經審查,采購實施計劃未落實中小企業發展政府采購政策要求,審查不通過,根據相關規定修改后,再重新進行審查。 |
審查結果為“通過”或“不通過”。審查結果“不通過”的,還需說明具體原因。
審查結果全部為“通過”的,則審查結論為“通過”,審查結果有一項為“不通過”的,則審查結論為“不通過”。
審查人員(簽字):
政府采購需求市場調查
項目名稱 |
|
|||
項目預算 |
人民幣 元 |
|||
最高限價 |
人民幣 元 |
|||
調查方式 |
R咨詢 £論證 R問卷調查 £其他方式 |
|||
項目類別 |
£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
|||
調查結果 |
1.采購標的相關產業發展情況
2.市場供給情況
3.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情況 3.1項目名稱: ;成交金額:元。 3.2項目名稱: ;成交金額:元。 3.3項目名稱: ;成交金額:元。。 4.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情況:無。 5.其他相關情況:無。 |
|||
市場調查對象情況
|
||||
序號 |
調研標的物 名稱 |
供應商名稱 |
聯系方式 |
|
1 |
|
|
|
|
2 |
|
|
|
|
3 |
|
|
|
|
調查小組成員名單 |
||||
序號 |
姓名 |
職務/職稱 |
簽名 |
|
1 |
|
|
|
|
2 |
|
|
|
|
3 |
|
|
|